论文
物业服务合同“多重缔约”问题探究
摘要
《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35条规定了两阶式的集体性物业服务合同缔约形式,但未明文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另行与业主个别缔约。《物权法》第81条中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不能成为个别缔约的授权性规则。实务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于“集体合同”外再行“多重缔约”的现象,殊值重视。因非规范缔约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应一概否定其效力,但可从拘束力评价的角度解决其与集体合同间的效力冲突。从根本上,在民法典合同编立法中,应确立定型化物业服务集合契约的缔约规则,以破解业主集体行动困境,缓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作者
检索正文关键字
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现象描述:物业服务“多重缔约”的实践样式
- (一)补充确认式重复缔约
- (二)实质变更式重复缔约
- (三)差别待遇式重复缔约
- (四)困局破解式重复缔约
-
三 问题透视:物业服务“多重缔约”的规范评价
- (一)物业服务“多重缔约”的效力评价
- 1.“多重缔约”是否违反强制规范
- 2.“多重缔约”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公共利益)
- 3.“多重缔约”与决议行为的生效要件规范
- (二)物业服务“多重缔约”的拘束力评价
- 1.不生拘束力的认定思路
- 2.意思补充式的认定思路
- (三)规范评价的类型展开
- (一)物业服务“多重缔约”的效力评价
-
四 完善进路:物业服务定型化集合契约路径
- (一)何谓定型化集合契约
- (二)为何采用定型化集合契约
- 1.化解业主集体行动困境的需要
- 2.保护业主的服务消费者利益
- 3.确保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秩序稳定
- (三)定型化物业服务集合契约的缔结与适用
- 1.前期物业服务缔约程序的“去关联性”
- 2.物业服务缔约磋商中的民主保障程序
- 3.不定期物业服务契约规则的审慎确定
- 五 结语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