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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资产收益权信托作为一种创新交易结构在近年发展迅猛,交易模式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资产收益权模式和财产权信托附加受益权转让模式两类。自“纯高案”后,业界开始审视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正当性。从信托财产的合法性、确定性、可让与性出发,借鉴不动产收益权在立法中的态度演变,收益权信托模式存在被认定为信托无效之风险,但通过法律解释及无效行为转换机制,亦可将资产收益权信托解释为基础资产本身的信托。
作者
谢雪凯 //谢雪凯,男,法学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先后就职于华东政法大学、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具有中国律师执照。现任职于中建投信托法律合规部,在信托制度、民商法学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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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爆发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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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收益权信托交易结构分析
- (一)“集合资金信托+认购资产收益权”模式
- (二)“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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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得以成立的两个维度
- (一)信托财产的界定
- 1.可设立信托的财产范围
- 2.符合合法性、确定性、可让与性
- (二)资产收益权可否为信托财产
- (一)信托财产的界定
- 四、结论:如何认识《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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