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概念研究
摘要
现行刑法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此处的“犯罪”,存在严格解释说、扩张解释说、违法犯罪说以及例外说四种学说的争论。笔者在厘清“刑事犯罪”“刑事违法”“违法”等概念后,认为当前规定之下,此处“犯罪”概念应提倡扩张解释,即犯罪是“具备刑法分则客观方面性质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该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及当前惩治网络犯罪的需要。此外,通过与本罪类似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规定为“违法犯罪”的“横向比较”,以及近年来“帮助犯正犯化”对传统共犯理论的分离程度的“纵向比较”,当前刑法分则将本罪主观要件规定为明知“犯罪”而非明知“违法犯罪”存在不当。
关键词
作者
陈诏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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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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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知犯罪”中“犯罪”概念的不同观点梳理与辨析
- (一)严格解释说
- (二)扩张解释说
- (三)违法犯罪说
- (四)例外说
- (一)“刑事犯罪”与“刑事违法”是犯罪概念的不同层次
- 1.“刑事犯罪”:最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 2.“刑事违法”:扩张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 (二)“行政违法”与“犯罪”是我国二元制裁体系的划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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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行规定下扩张解释说的提倡
- (一)首先排除“违法犯罪说”的适用
- 1.形式上,我国刑法明确使用了“明知犯罪”而非“违法犯罪”的表述
- 2.实质上,“违法犯罪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 (二)严格解释说不可取
- 1.未能充分理解“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理念转变
- 2.过于严格的解释犯罪概念将导致刑法应对不足
- (三)例外说存在问题
- (四)扩张解释说的提倡
- 1.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 2.能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首先排除“违法犯罪说”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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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现行规定的质疑
- (一)横向比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规定为“违法犯罪”
- (二)纵向来看,不符合帮助犯正犯化对传统共犯理论的分离程度
- 1.网络空间片面共犯的确立
- 2.网络“帮助犯正犯化”模式的确立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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