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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变化与新思路
摘要
本文针对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展开以下探讨:一是结合《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方式的规定,论证了司法中应大胆认定举债人配偶的口头意思表示或作为型默示,谨慎认定纯粹的沉默;二是具体探讨了家事代理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本质,将举债的场合、目的、数额等作为认定家事代理范围的具体标准;三是肯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的可适用性,探讨了如何严格掌握对有权代理的外观表象的认定;四是具体讨论了此类纠纷中的证明问题,如举证责任承担、合意共债、家事共债、利益共债的不同证明事项,债权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与弥补,举债人配偶反证责任的具体要求等。
作者
黄海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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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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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区别对待举债人配偶不同方式的意思表示
- 1.充分肯定配偶的非书面的明确表示
- 2.大胆认定配偶的作为型默示
- 3.谨慎认定,但不应绝对排除配偶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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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妥善把握家事代理制度的具体内涵
- 1.家事代理的法理基础问题
- 2.家事代理的法律性质问题
- 3.日常家事的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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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个案审理中合理运用表见代理制度
- (一)表见代理制度应运用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之中
- (二)表见代理可弥补司法解释未规定以共同名义借款问题的遗憾
- (三)表见代理的具体认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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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层次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的证明问题
- (一)“共债解释”条文的法教义学分析
- 1.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 2.债权人证明事项的类型化
- (二)债权人证明方法的窘境与化解
- 1.“为共同生活”的具体证明对象
- 2.债权人证明难的救济
- (三)举债人配偶的提出反证责任
- 1.举债人配偶提出证据抗辩、反证与抗辩之本证的区分
- 2.“共债解释”下配偶提出反证责任的变化
- 3.配偶反证的具体方法
- (一)“共债解释”条文的法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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