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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中的杀人偿命观演绎及其现代启示

摘要

被“常识”化的杀人偿命观实非中国文化原创,实与佛教强势东来相伴,根自佛理中性罪、业报观念,见诸文字不早于隋代,且经历了僧众杀生偿命说向杀人偿命观的转变。其后元代行“命价”,更从反面促成了其为国人固守。佛理东渐之前,尧舜之后官方便循罪刑相称原则,虽间有墨家杀人者死之议,然多有条件限制,既不绝对也非主流。自刘邦约法三章言“杀人者死”后此说方始广为接受,但终不曾与罪刑相称原则相抵牾。是可见中国传统死刑观屡经变化,颇有佛教、蒙古等异质文化印记,展现出中土文化的包容力与生命力。无论杀人偿命与否,均本自天理与人伦,且俱为罪刑相称原则所收束。故不可径以现代西方法理反对死刑而对抗杀人偿命,须寻求以天理、道理为基点重审死刑存废问题。

作者

李平 ,历史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仲英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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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
  • 二 杀人偿命观的源与流
    1. (一)“杀人偿命”的由来
    2. (二)“命价”与“偿”命观
  • 三 杀人者死与不共戴天
    1. (一)先秦的杀人者死与不共戴天
    2. (二)汉代以后的变化
  • 四 传统观念中杀人偿命的合理性
    1. (一)杀人偿命的合理性
    2. (二)杀人不偿命的合理性
  • 五 启示与今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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