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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合作障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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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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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缺乏统筹有力的权威性合作机制
- 一 “两制”的体制性障碍
- (一)广东省环境规制的政策体系
- (二)深圳环境规制的政策体系
- (三)香港环境规制的政策体系
- 二 环境治理发展水平不同
- 三 缺乏协同治理和利益共享机制
- 四 市政与公共服务体制不能接轨
- 五 深港共同面临发展瓶颈
- 六 文化心理差异
- 一 “两制”的体制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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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缺乏有约束力的跨境生态污染合作治理机制
- 一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理念滞后
- 二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
- 三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运行机制不完善
- 四 区域治理中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不统一
- 五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不科学
- 六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备
- 第三节 缺乏市场介入和公共参与的机制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 第五节 缺乏区域共同遵守的生态环保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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