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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合作障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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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兰察夫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张显未 ,经济学博士,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担任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深圳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研究员、深圳中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方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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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合作障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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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缺乏统筹有力的权威性合作机制
    1. 一 “两制”的体制性障碍
      1. (一)广东省环境规制的政策体系
      2. (二)深圳环境规制的政策体系
      3. (三)香港环境规制的政策体系
    2. 二 环境治理发展水平不同
    3. 三 缺乏协同治理和利益共享机制
    4. 四 市政与公共服务体制不能接轨
    5. 五 深港共同面临发展瓶颈
    6. 六 文化心理差异
  • 第二节 缺乏有约束力的跨境生态污染合作治理机制
    1. 一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理念滞后
    2. 二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
    3. 三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运行机制不完善
    4. 四 区域治理中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不统一
    5. 五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不科学
    6. 六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备
  • 第三节 缺乏市场介入和公共参与的机制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 第五节 缺乏区域共同遵守的生态环保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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