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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深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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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兰察夫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张显未 ,经济学博士,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担任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深圳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研究员、深圳中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方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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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深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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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建立更有权威性的协调机制
    1. 一 深港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的基本要求
    2. 二 深港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的具体路径
      1. 1.健全区域生态环境法制体系
      2. 2.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制度
      3. 3.健全区域生态环境审判制度
      4. 4.完善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5. 5.完善区域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机制
      6. 6.统一区域环境标准
      7. 7.完善区域环境监测合作机制
      8. 8.完善区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共享制度
      9. 9.完善区域生态环境预警应急机制
      10. 10.强化区域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11. 11.完善政府部门政绩考核机制
      12. 12.完善区域环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13. 13.完善区域生态环境利益平衡机制
      14. 14.健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15. 15.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第二节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合作机制
    1. 一 深港签署环保合作协议
    2. 二 发挥市场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的作用
    3. 三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和模式
  • 第三节 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1. 一 科学编制粤港澳湾区生态环保规划
    2. 二 统筹完善湾区生态环保规划系统保障体系
  • 第四节 建立生态环境协作法制基础和质量标准
  • 第五节 建立跨境生态环境应急协作机制
  • 第六节 建立深港区域清洁生产合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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