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原则的探索与实践
摘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但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如何从宽没有规定。现有的刑法体系里也未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应对刑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增强了对从宽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有利于引导被追诉人尽早自愿认罪,将该理念上升为法定的量刑原则并纳入刑法体系很有必要。“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模式贯彻“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量刑指导思想,设定:自愿认罪的,在侦查阶段最多减30%,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多减20%,在审判阶段最多减10%。该量刑模式将“认罪”与“从宽”紧密关联,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原则的具体化。
作者
宋一心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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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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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认罪认罚如何从宽量刑
- (一)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标准仍未明确
- (二)“坦白从宽”的原有机制过于笼统
- (三)“认罪”与“从宽”的现有规定过于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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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改革思路:确立“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量刑原则
- (一)认罪阶段:认罪“早晚”应当与刑事诉讼三阶段相衔接
- (二)递减比例:认罪所处的阶段不同,减让的刑罚量也不同
- (三)从宽限度:从宽的幅度应当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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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改革实践样本:探索践行“321”机制
- (一)“321”机制的主要内容
- (二)“321”机制的阶梯式量刑
- (三)注重被追诉人权利保障
- (四)探索取保候审不再续保
- (五)创新审前社会调查前置
- (六)协调政法各家通力协作
- 四 重点案例剖析:“321”机制在扫黑除恶案件中发挥实效
- 五 改革的实效检验
- 六 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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