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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障教师与全纳教育:制度现状与发展方向
摘要
教与学是教育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目前的研究主要从学生的角度来讨论全纳教育。因此,有必要从教学中不可分割的另一部分——“教师”出发来看全纳教育。通过对《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http://www.un.org/disabilities/convention/conventionfull.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8日。第二十四条及其第四号一般性意见与中国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法》的对比与比较,论证有残障的教师在全纳教育中承接教育与就业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能够推动中国教师资格标准中对于教师身体体检限制政策的修改,真正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教育”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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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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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公约中的全纳教育
- (一)《残疾人权利公约》之前的全纳教育
- (二)《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全纳教育
- 1.从“融合”到全纳
- 2.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
- 3.残障人潜力的充分发挥
- (三)《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残障教师
-
三 在全纳教育中包含残障教师的意义
- (一)全纳教育中重要的人力资源
- (二)提升意识,消除障碍
- (三)全纳学习环境的重要推动因素
- (四)残障/非残障学生以及老师的榜样
-
四 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残障教师
- (一)与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二)《残疾人教育条例》中的残障教师
- (一)与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五 扫清残障人士成为教师的制度障碍
- (一)残障人士成为教师的制度障碍
- (二)建议
- 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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