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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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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鹿年 ,生于1935年10月,浙江省宁波市人,毕业于南京大学。1981年应聘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制史研究。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并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中国监狱学会监狱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名誉理事。长期从事中国职官制度史研究。代表作有《中国官制大辞典》、《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隋唐五代卷、《北魏职官制度考》。合著有《中国警察制度简论》,古籍整理方面有《沈家本全集》中若干篇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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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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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判管辖
- (一)事务管辖
- (二)地域管辖
- (三)关提
- (四)军府官员不得受理自首案件
- 二 审判的监督与法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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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判过程中的强制处分
- (一)检
- (二)追捕
- (三)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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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起诉
- (一)告诉
- (二)首告
- (三)自首
- (四)纠弹
- (五)纠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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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讯与判决
- (一)诉状的受理
- (二)审讯
- (三)判决
- 六 上诉
- 七 覆审与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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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审判中的证据
- (一)证人
- (二)物证
- (三)检验
- 九 判决的执行与诉讼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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