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由简约通达正义:税法类型化观察法的适用
摘要
类型化立法旨在透过税收简化实现税收正义。税法中的类型化一般根据效力的强弱可以分为实质类型化和形式类型化,前者属于法律拟制,后者属于法律推定。避税调整可能不属于推定范畴。经济观察法与类型化观察法虽然角度对立,但均强调税法经济上的特殊性,以达致消除避税的共同目标。在中国作为大国的社会背景下,税务工作繁剧而复杂,稽征水平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肩背相望,具有简化税法功能的类型化观察法在这方面可以大显身手,其广为援用对于建构中国式税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恰恰是中国法治化程度方面的短板决定了类型化方法在税法中应用存在政策之治的特征,导致税收行政机关法外设权的滥用核定权,类型化方法在税法中的应用尤其面临与税收法定、量能课税等原则的遵从问题。
作者
张世明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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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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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类型化观察法的法理基础的争论
- (一)实用性原则
- (二)税收平等原则
- (三)尊重私域原则
- (四)税收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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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质类型化与形式类型化:拟制与推定
- (一)实质类型化与形式类型化的表现
- (二)法律拟制与推定的税法适用
- (三)实质与形式类型化下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 (四)特别纳税调整与推定课税
- 三 经济观察法与类型化观察法的殊途同归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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