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互联网软件搭售事实判断之认定
摘要
互联网软件搭售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表现,天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与理论研究的深入,事实判断认定构成的学理缺陷与适用弊端逐渐凸显,普适性能不断弱化。极端动态市场对市场结构判断的颠覆以及价格控制能力的不适应性,反映了高速技术革新对市场支配力认定的冲击。对传统判断标准的訾议和产业通行商业模式的挑战,更使得传统认定模式的工具价值和功能状态大打折扣。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事实判断的逻辑结构进行分解完善,优化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结构性要素认定,将市场份额维持时间与核心技术的影响力两因素纳入市场份额推定法的考量范畴,并将创新研发能力与市场进入壁垒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综合推定的补充。同时,改进单一软件产品判断要件,拓展传统判断规则,增设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判断标准,以实现科学认定互联网软件搭售事实判断的最终目标。
作者
检索正文关键字
论文目录
- 目次
-
一 互联网软件搭售事实判断之现行范式
- (一)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主体的认定
- 1.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主体的范畴
- 2.市场支配地位的解析
- (二)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客观方面的构成
- 1.单一软件的区分标准
- 2.强制行为的形式外观
- (一)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主体的认定
-
二 互联网软件搭售事实判断之困境
- (一)高速技术革新对市场支配力认定的冲击
- 1.极端动态市场对市场结构判断的颠覆
- 2.价格控制能力的不适应性
- (二)传统认定模式难以完成单一软件产品判断
- 1.对传统判断标准的訾议
- 2.产业通行商业模式的挑战
- 3.代码整合的定性之疑
- (一)高速技术革新对市场支配力认定的冲击
-
三 互联网软件搭售事实判断的厘清
- (一)优化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结构性要素认定
- 1.市场份额推定法的演进
- 2.综合推定的补充
- 3.行为主义视角的纳入
- (二)改进单一软件产品判断要件
- 1.拓展传统判断规则:创新因素
- 2.增设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判断标准
- 3.独立产品从独立市场中的脱离
- (一)优化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结构性要素认定
- 四 结语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