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自然法概念中的法律与道德
摘要
“自然法”在西方哲学与伦理学史上具有与众不同的含义,“自然法”中的“自然”并非通常所称的“自然界”,它本身具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含义:(1)“生成—生长—成长”;(2)“根据于自然—由自然而来”。在自然法中所形成的“自然”与“习俗”(“礼法”“规范”)的区分对于“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区分具有重要的启示。“自然正当”与“自然权利”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奠基于并脱胎于哲学家们对于“自然法”的理解,在自然法理论从古典到现代的演变中,可以看到道德理论与法律理论所共同探讨的一系列问题关系所经历的从“理想主义”到“现实主义”的极大转变。这一系列话题的极大转变促成了道德与法律的区分,尤其是在自然法从“形而上学的”到“神意的”转变,再由“神意的”到“理性的”转变,从而由“理性的”到“伦理的”转变过程中,“自然法”的形态逐渐由“法律的”和“道德的”形态所替换,这使得任何“泛法律主义”或者“泛道德主义”的自然法形态都变得极具破坏性。因而将自然法理论区分为“道德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的自然法理论”是极为必要的。
作者
邱宗江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伦理学硕士研究生,从事伦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