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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摘要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贯穿于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始终,以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本质为根据,分析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制度中结构性问题的梳理,有助于对制度设计在理论上相承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一种有限监督,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行使交错空间对于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在审查内容上有着重要影响;同时司法有效监督与行政主要利益的合理平衡也影响着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司法权威与行政权威的互相尊重也决定着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司法建议的效力。

作者

廖元洪 (1993— ),云南昭通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 〔新西〕迈克尔·塔格特编《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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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留一:《论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标准》,《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6期。

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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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 二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动
    1.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行使交错空间
    2. (二)司法有效干预与行政主要利益的合理平衡
    3. (三)司法权威与行政权威的互相尊重
  • 二 完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制度回应
    1. (一)审查内容的规范化
      1. 1.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范围
      2. 2.具体案件中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
    2. (二)审查标准的规范化
    3. (三)审查后处理意见的效力
  • 三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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