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意识形态与法律

摘要

本文考察了诸法律理论在意识形态问题上的各种态度。除了政治意识形态,还可能发现法律人群体中存在的“行会意识形态”或其他形式的内部法律意识形态。通过总体意识形态和自反意识形态的策略来扩展意识形态解释力的努力因毫无根据而遭到否决。意识形态为理解法律实践提供的潜在阐释力在于一种以对立政治观的持久冲突为前提的“流行”意识形态概念,而非那种用于表达政治科学概念分支的“纯粹”意识形态概念。如此背景下,法律在处理未完成意识形态的冲突性诉求问题上仍然有一份独特的作业,而意识形态在解决法律的未竟事务中也有着一定的工作空间。

作者

安德鲁·哈尔平 〔英〕安德鲁·哈尔平(Andrew Halpin),男,牛津大学法学博士,发表此文时供职于英国斯旺西大学法学院,现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权利理论、法律推理、法律及相关学科、一般/全球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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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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