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文学角色的可版权性及其判断标准
摘要
文学角色是在文学作品中完全由语言文字描述的,由名称、特征和文字表达构成的整体。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角色由于符合法律对作品的定义而具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另外,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理来看,文学角色的三个构成要素都是表达而非思想,这使得文学角色这个整体落入了表达的范围。因此,文学角色可以从其载体作品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受版权保护。在确定文学角色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上,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的“充分描述标准”和“故事讲述标准”,可得而知一定数量的“文字表达”和角色的独特性是判断文学角色可版权性的关键。再结合我国对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以得出判断文学角色可版权性的三个标准:独创性、一定数量的“文字表达”和独特性。
作者
茅理雯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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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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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学角色的界定及其版权保护难题
- (一)文学角色的概念
- (二)文学角色的构成要素
- 1.名称
- 2.特征
- 3.文字表达
- (三)文学角色版权保护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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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美国法中关于文学角色版权保护的实践
- (一)充分描述标准
- (二)故事讲述标准
- (三)小结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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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文学角色的可版权性及其判断标准
- (一)文学角色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 (二)文学角色是否具有著作权的判断标准
- 1.独创性
- 2.一定数量的“文字表达”
- 3.独特性
- 4.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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