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调研报告
摘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放权有余而控权不足”问题,使得院庭长对特定案件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审判监督管理实践中还存在认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配套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特定案件的类型进行细化,并从程序启动、识别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
作者
检索正文关键字
报告目录
-
一 背景分析:院庭长特定案件监管的必要性
- (一)确保案件质效的需要
- (二)统一裁判尺度的需要
- (三)实现规范司法的需要
- (四)弥补能力不足的需要
-
二 现实考察:当前特定案件监督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 (一)法院内部对院庭长个案监管的认识不统一
- (二)新型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 (三)与监管运作对应的配套机制尚需完善
- (四)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面临客观制约
- (五)院庭长案件监管缺失增大了案件质量下滑风险
-
三 实现路径:构建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院庭长特定案件监管机制
- (一)特定案件监管制度设计应坚持三个原则
- (二)科学界定案件范围
- (三)构建多层级识别机制
-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
四 配套落实:确保院庭长特定案件监管的实效
- (一)完善配套机制
- (二)借力信息技术
- (三)严格责任落实
- 五 结语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