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调研报告

摘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放权有余而控权不足”问题,使得院庭长对特定案件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审判监督管理实践中还存在认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配套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特定案件的类型进行细化,并从程序启动、识别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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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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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背景分析:院庭长特定案件监管的必要性
    1. (一)确保案件质效的需要
    2. (二)统一裁判尺度的需要
    3. (三)实现规范司法的需要
    4. (四)弥补能力不足的需要
  • 二 现实考察:当前特定案件监督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1. (一)法院内部对院庭长个案监管的认识不统一
    2. (二)新型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3. (三)与监管运作对应的配套机制尚需完善
    4. (四)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面临客观制约
    5. (五)院庭长案件监管缺失增大了案件质量下滑风险
  • 三 实现路径:构建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院庭长特定案件监管机制
    1. (一)特定案件监管制度设计应坚持三个原则
    2. (二)科学界定案件范围
    3. (三)构建多层级识别机制
    4.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 四 配套落实:确保院庭长特定案件监管的实效
    1. (一)完善配套机制
    2. (二)借力信息技术
    3. (三)严格责任落实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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