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枫桥经验”在浙江海事审判中的创新与发展
摘要
宁波海事法院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结合海事审判特点,进行顶层设计,打造渔区版、行业版、“一带一路”版特色诉调衔接机制,通过设立调解中心、专门调解工作室,调解法官沉入一线基层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但也存在统筹协调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均衡、欠缺激励机制等问题。为让“枫桥经验”渗透到浙江海事审判司法的每个环节,应当加强统筹协调,调动各涉海单位、港航企业、基层社区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落实经费保障、调整考核方式、确保宣传到位,以期为开创涉海事海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局面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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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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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宁波海事法院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典型举措
- (一)完善制度保障,提升顶层设计高度
- 1.修内功,以实施方案为统领
- 2.增外力,引行政力量入体系
- (二)借助科技成果,延展诉讼模式维度
- 1.线上延伸海事司法服务触角
- 2.线下扩展当事人参与诉讼方式
- (三)形成品牌效应,把握人才建设梯度
- 1.建立专业法官调解队伍
- 2.扩大“海上老娘舅”影响范围
- (一)完善制度保障,提升顶层设计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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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宁波海事法院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取得成果
- (一)诉调衔接机制运行有效
- 1.渔区版“海上枫桥经验”保障“平安渔区”建设
- 2.行业版“海上枫桥经验”促进海洋经济有序发展
- 3.“一带一路”版涉外“枫桥经验”助力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
- (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显著增强
- 1.及时派出海事法官深入一线现场化解诉前矛盾
- 2.创设全国首家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化解行政纠纷
- 3.用好“海上人身损害纠纷调解工作室”体现司法为民
- 4.启动“船员绿色通道”,一站式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 (一)诉调衔接机制运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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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一)缺少权威机构统筹协调,部分地区和机构工作推动、落实动力不足
- (二)地区之间和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发展不均衡
- (三)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
- (四)货代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涵盖区域不广,解纷力量仍然单薄,无法大量解决有关纠纷
- 1.诉调对接机制无法涵盖浙江全领域内的货代纠纷
- 2.参与货代纠纷调解的力量较为单薄
- 3.宁波国际货代调解中心在体制机制上的定位尚需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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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策建议
- (一)加强统筹协调
- (二)落实经费保障
- (三)调整考核方式
- (四)确保宣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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