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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在湖州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构建中的续造

摘要

“枫桥经验”理论经过了时间的检验,具有其独特的指导实践的精神内核,“枫桥经验”理论与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具有契合点,体现在主体的多元化、纠纷化解的有效性和解纷机制的协同性。浙江省湖州地区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运行中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也反映了解纷体系不完善、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文立足“枫桥经验”理论的本质,就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在解纷理念上,实现从“诉讼优先”向“诉讼断后”转变;在制度构建上,实现从“衔接不畅”向“协同治理”转变,建立“递进式”纠纷分层过滤机制;在立法层面上,实现从“一元论”向“二元论”转变。

作者

李章军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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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枫桥经验”理论与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契合点
    1. (一)“依靠和发动群众”——主体(身份)多元化
    2. (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化解的有效性
    3. (三)“三治融合”——解纷机制的协同性
  • 二 湖州地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运行情况实证分析
    1. (一)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运行中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理论的实践
      1. 1.加速推动平台建设,搭建多元化解基础
      2. 2.全面推进制度建设,实现纠纷解决的立体化
      3. 3.多方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多元化解纠纷合力
      4. 4.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三治融合”
      5. 5.不断推进智能化建设,提高解纷时效性
    2. (二)存在问题
      1. 1.全市大调解工作格局尚未建立,纠纷化解体系设置不完善
      2. 2.化解纠纷机制的选择存在局限,立体化化解渠道尚待健全
      3. 3.不同纠纷化解机制的衔接不够顺畅,内外资源需进一步整合
      4. 4.保障制度、考核奖励机制存在不足
      5. 5.调解人员的专业性有待提升
      6. 6.存在虚假纠纷、经化解后反悔、程序被滥用等情况
  • 三 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理论续造
    1. (一)解纷理念:从“诉讼优先”向“诉讼断后”转变
    2. (二)制度构建:从“衔接不畅”向“协同治理”转变
      1. 1.建立“递进式”纠纷分层过滤机制
      2. 2.健全立体化纠纷解决制度体系
    3. (三)立法层面:“一元论”向“二元论”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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