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制度、法律与观念:民国时期的设“市”纠纷
摘要
1928年《市组织法》颁布,“市”作为地方行政单位正式通行全国。但全国范围的设“市”工作并非一帆风顺,在设“市”过程中出现了地方政府与绅商民众之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内部的设“市”纠纷等。其间折射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市政专家、绅商民众等诸多主体的不同动机和利益诉求,但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法律、财政以及时人的认知和思想观念等多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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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近代市制设立与“市”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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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市组织法》引发的各地设“市”纠纷
- (一)地方政府与绅商民众的设“市”纠纷——以梅菉、江门、海口为例
- (二)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设“市”纠纷——以兰州为例
- (三)地方政府内部关于设“市”的纠纷——以安庆、芜湖、蚌埠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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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国时期设“市”纠纷背后之缘由
- (一)制度设计上“市”背负着艰难的多重使命
- (二)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与政府干涉
- (三)市政运行成本及市财政的拮据
- (四)对“市”认知观念的局限性与模糊性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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