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区分抽象原则
摘要
作为抽象原则的一个特例,休谟原则可以表示为: #F=#G↔F≈G 其中,抽象算子Σ被替换为数算子#,概念之间的等价关系被替换为概念之间的等数关系。也就是说,等数的概念的等价类决定了作为对象的数的同一。显然,第五公理和休谟原则都是抽象原则的特例。如果像休谟原则这样的抽象原则能够令人满意地解释数,那么像第五公理这样的抽象原则也能够令人满意地解释相应的抽象对象。然而第五公理是不合理的,因为它导致罗素悖论。因此,许多批评者把对某些抽象原则的质疑推广到对包括休谟原则在内的所有抽象原则的质疑。可以做如下类比:安瑟尔谟的本体论证明从上帝的完满概念推出上帝的存在,而高尼罗的反驳在于,按照安瑟尔谟的证明同样可以从海岛的完满概念推出海岛的存在,甚至许多其他类型事物的存在也可以同样得到证明。此处海岛的完满性对于上帝完满性的反驳就类似于新弗雷格主义的良莠不齐反驳。对此莱特和黑尔所采取的辩护策略是,针对那些令人无法接受的抽象原则,给出必要的限制条件,从而区分出好的抽象原则和坏的抽象原则,这在文献中被称为良莠不齐问题(Bad Company Problem)。
关键词
作者
刘靖贤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特聘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现代逻辑与分析哲学,在《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研究》《世界哲学》《中国高校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和译文30多篇。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弗雷格哲学著作编译研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弗雷格逻辑主义研究”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逻辑哲学重大前沿问题研究”之子课题“实质真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