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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人性基础

摘要

关于人的各种学说无不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前提和起点,对人的不同定义和对人性的不同假设决定了不同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倾向。正如休谟所言:“一切科学总是或多或少地和人性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任何一项制度设计的背后,都暗含着某种人性假设前提。“各种制度以它们对人性的不同假设为依据,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组织、领导、控制和激励人们。”任何一种制度体系的建构都要明确逻辑起点,才能避免理论的抽象。“我国台湾学者杨奕华在谈到此一问题时曾言道:法理学乃是一门以人为本位的法学研究科目。法理之学的研究,必得归结于人理之学的研究,法律的道理,终究离不开人类自身,离不开人际间之互动关系,离不开人之求生存的社会场景。”“法学是一种人学,法学是‘以人为本的学问’,它关注的是人类的实际法律生活以及人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而所谓‘法律现象’,只不过是人在法律的场景中所表现出的各种不同行为现象而已。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现象,就有可能遗忘这一现象的制造者,也无法解剖由法律问题所引发的人与法之间固有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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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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