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欲为奴才而不可得

摘要

“欲为奴才而不可得”,“欲”,一般来说,就是欲望、愿望。实际上,在古汉语中,对于这二者是不进行任何区分的。但是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也就是说,“我想要”,这可以作为欲的一个基本意义,但是我为什么想要和我究竟想要什么,可以导致对于“想要”的区分。简单地说,我们可以说“欲望”是导源于现实的需求,这需求直接来源于我们感官的感觉,这感官的感觉源于外物的物质刺激,这刺激导致我们感受到一种需要的产生,这需要直接形成我们的欲望:所以这欲望是被外物所规定的欲望,我们可以称之为“物欲”。而“愿望”则可以区分于“欲望”。我们产生愿望,这愿望促使我们去实现它,而这过程,作为一个过程,它仅仅是一种行为,这行为自身如何来实现我们的愿望?我们需要对与愿望相关的各种行为进行区分。如何区分?如果没有一个标准来区分,我们只能说这个行为是一种无规则的任意行为,也就无法说它是在实现愿望。这个行为要成为一个有箭头的行为,就要对这个箭头的方向进行规定。这规定,就是这箭头运行的目的,于是目的就成为判断各种行为的标准,我们也可以简单地称之为“目标”——当然,在古汉语里,目和标是同一个意思,在这里我们借用它作一种另外的区分——于是行为指向我们的目标,这就显现为前进,对于愿望来说它就是实现;如果行为逆向于这个目标的话,那么它就是后退,或者说是我们愿望实现的不可能性的增加。当愿望实现了,目标达到了,比如我们今天晚上去听讲座,来到教室的过程我们可以称之为前进,你来到这里之后,即便你还在走动,也不能再称为前进。当我们的前进到达了目的之后,就实现了这种前进,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也就自然消亡,于是前进显现自身为悖论:前进在自身的实现中消亡。同样,依赖于这种前进而实现自身的愿望,它最终也在自身的实现中消亡了。在此,我们必须具备的一个概念就是“目的”。人的愿望作为目的去规定行为的价值,如果我们把人的一生作为某种行为,来实现我们一生的愿望的时候,那么目的就规定了你这个人作为人在世界上生存的价值。

关键词

作者

李若晖 ,北京大学中文系文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2006—2008年),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2008—2017年)。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欲为奴才而不可得

可试读20%内容 PDF阅读 阅读器阅览

试读已结束,剩余80%未读

¥8.38 查看全文 >

VIP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