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遗忘权”概念建构的双视角之维

摘要

对于权利概念的理解,离不开其形式和目的两个路径的详细阐释,“遗忘权”也同样如此。“遗忘权”价值意义的核心是“遗忘”,其形式路径在于对主体信息的基本规制,其目的路径在于对与主体非相关性和非评价性价值的基本选择。但“遗忘权”能否成为一个单独权利类型却是其概念建构的根本前提,而是否能成为一个单独权利却在当下有两个争论:否定性权利观和肯定性权利观。否定性权利观和肯定性权利观在权利建构的逻辑上虽有差别,但所坚持的都是一种外在视角的建构路径。而这种外在视角进行的理论和规范论述,主要是将“遗忘权”限定为以删除、消除、分离和脱离等形式路径为主的权利概念,而忽视了“遗忘权”内在视角下的本质意义,即它与主体的非相关性、非评价性和非决定性意义相关的内在目的路径的权利概念。这种方法论上建构路径和手段选择的视角偏狭,导致“遗忘权”概念上出现了两个明显的不足:规范上权利的外在化和学理上权利的形式化。因此,在“遗忘权”概念建构中,特别是其逻辑内涵应包括两个维度的基本内容:其一是与人本性相关的一种有机、内在、非评价和非决定等目的化的价值权;其二是与物相关的社会本性上的一种删除、消除、分离和脱离等形式化的描述权。

作者

李佳飞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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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缘由
  • 二 “遗忘权”的双面之争
    1. (一)否定性权利观
      1. 1.严格否定性权利观
      2. 2.温和否定性权利观
    2. (二)肯定性权利观
      1. 1.积极肯定性权利观
      2. 2.审慎肯定性权利观
  • 三 “遗忘权”外在视角的不足
    1. (一)规范上权利的外在化
    2. (二)学理上权利的形式化
  • 四 “遗忘权”理解的双视角
    1. (一)外在视角
      1. 1.外在视角下,遗忘权表现为一种事实化的形式权利
      2. 2.外在视角下,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应当是信息的所有使用者
      3. 3.外在视角下,遗忘权的逻辑是一种技术上和工具上的形式和方法
    2. (二)内在视角
      1. 1.内在视角下,遗忘权表现为一种价值化的人格权
      2. 2.内在视角下,遗忘权的义务主体是对主体进行相关性评价的信息使用者
      3. 3.内在视角下,遗忘权的逻辑是一种机制上和人格上的结构和价值
  • 五 “遗忘权”双视角之因
    1. (一)人的本性之因
    2. (二)人的社会性之因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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