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优士丁尼法对女性人身权益的保护

摘要

优士丁尼法作为法典编纂的典型产物,对女性人身权益进行保护是其应有之义。从远古罗马法到优士丁尼法,女性人身权益保护不断发展与完善,具体体现为:女性监护经历一个由被动到主动的发展过程,即从终身监护到宗亲监护的废除再到女性免受终身监护且能够承担监护职责的演变;女性的贞操、身体权益通过私法的侵辱之诉和公法的侵辱罪得到双重保护,将对女性的侮辱作为侵辱之诉的独立类型并对“搭讪、尾随、诱拐”等具体侵辱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女性最终获得离婚权且不再需要5年的离婚等待期,特别是赋予妇女基于丈夫的过错的单独离婚权,由此将“忠贞义务”确立为两性均应遵守之义务。优士丁尼法通过上述具体制度的建构保护女性人身权益,其理论源于斯多亚主义的哲学思想。

作者

周平奇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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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士丁尼法对女性人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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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女性在自由意志方面的地位改善:终身监护之废止
    1. (一)前优士丁尼法时期的女性监护
    2. (二)优士丁尼法时期的女性监护
    3. (三)小结
  • 三 女性在贞操、身体方面的特别保护:侵辱之演化
    1. (一)《十二表法》时期的侵辱:不单独保护女性
    2. (二)优士丁尼法对裁判官法侵辱的承袭与革新:独立保护女性的贞操与身体
      1. 1.女性贞操权益的独立保护
      2. 2.女性身体权益的独立保护
    3. (三)小结
  • 四 女性在婚姻方面的权利改观:离婚权之获得
    1. (一)《十二表法》时期女性无离婚自由
    2. (二)优士丁尼法时期女性获得离婚权
    3. (三)小结
  • 五 代结语:优士丁尼法保护女性人身权益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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