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模式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社会,呼唤通过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创新社会治理和推进社会共治。目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存在动力不足问题,以及开放什么、怎么开放等诸多空白。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选择合适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模式。国际上现有修改信息公开法、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修改信息公开法和制定专门法兼具三种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模式。修改信息公开法和制定专门法兼具模式应是我国的可选项。长远来看,我国应为政府数据开放专门立法,但当前不应错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契机,为政府数据开放提供涉及政府数据定义、开放方式和开放例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支撑。
关键词
作者
肖卫兵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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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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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息法重构背景下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
- (一)信息社会下的信息法反思
- (二)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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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模式分析
- (一)修改信息公开法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 (二)专门法立法模式:以纽约市为代表
- (三)修改信息公开法和制定专门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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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未来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模式选择
- (一)我国未来立法模式选择
- (二)立法模式确定后的立法内容界分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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