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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
摘要
不可抗辩条款来源于欧美,其目的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地位失衡的情况下,通过严格限定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可抗辩条款于2009年引入,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其规定不明确的弊端开始显现,其集中体现在: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除外情形;可抗辩期间的规定不完善。本文认为应当对该条款的除外情形予以具体规定,例如排除团体人身险、保险保障范围外等情形的适用。此外,还应通过完善保险代理人等配套制度来配合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业提出的较高要求,以便该条款能够更加契合地促进保险业发展,维护保险双方的权益。
作者
陈轩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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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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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保险法》相关立法解读
- (一)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法条分析
- (二)《保险法》第16条的适用前提
- (三)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与国外不可抗辩条款的差异
- (四)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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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的除外情形
- (一)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 (二)可抗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
- (三)超出保险保障范围的情形
- (四)保险险种为团体人身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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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完善可抗辩期间的规定
-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可抗辩期间协议变更的效力
- (二)明确保险合同复效后可抗辩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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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健全不可抗辩条款的配套制度建设
- (一)完善审慎核保原则
- (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 (三)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
- (四)加强监管
- (五)完善告知义务的规定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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