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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思想

摘要

“非公室告”和“家罪”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秦律中有关家庭内部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意见。面对父亲对儿子擅自造成的人身伤害,“家罪”和“擅杀子罪”都意味着父亲应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非公室告”中对子告父的“勿听”处置却使得“家罪”似乎难以落实。这种法规的设置,一方面损害了子女的诉讼权,另一方面也和后代儒家思想获得统治地位后对子告父直接处死的“干名犯义”有很大区别。秦律既鼓励亲属告奸,又设置了不准子告父的“非公室告”,看似矛盾的主张背后其实是法家实用主义的立法思想——在不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不关注个人私德,顺应时俗立法。“非公室告”也是这种立法思想在秦国大家族解体、编户齐民社会形成背景下的产物。

作者

徐桥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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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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