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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A规则对证据出示的贡献
摘要
本文与葡萄牙工商会商事仲裁中心第九次大会中以“国际仲裁中的取证现状”为主题的座谈会相对应。本文并不打算对国际律师协会(IBA)制定的取证规则做批判性分析,而仅仅是对其做一介绍,同时针对笔者认为对葡萄牙仲裁实践有所裨益的一些方面提请更多注意。尤其是对文件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持有下如何要求出示的情况加以关注。 现行《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于2010年正式通过,是对1999年版本的修订。而1999年的版本则取代了1983年发布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提交和接受补充规则》。虽然它是一套规则,但并非强制性的,而是被视为指导方针。“规则”序言第2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可自由地全部或部分采用“规则”,并可根据自己案件的程序对其酌情修改。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没有明确适用“规则”,仲裁庭也以“规则”作为指南(有时仅参考部分条款)。
关键词
作者
陈帝先 ,葡萄牙里斯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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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引言
- “规则”与国内传统的兼容性
- 高效、经济及利益平衡
- 文件证据的开示
- 对方持有的文件证据的开示
- 雷德芬表(Redfern Schedule)
-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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