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聚岛为厅:清代海岛厅的设置及其意义

摘要

厅是清代特有的行政区划类型。据《清会典》,“府分其治于厅,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这指的是政区意义上的厅。清代专管地方的政区厅主要分布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沿海地带和内地的边缘区域等国家统治力量较为薄弱的地方。有清一代,在沿海地区存在数个辖境主要由海岛构成的政区厅,它们是海门厅、定海厅、南田厅、玉环厅、澎湖厅、南澳厅(如图1)。这些厅的辖境包括海域和陆域两部分,其中陆域部分主要由海岛构成,此即本文所要论述的海岛厅。此外,清代厦门厅、平潭厅、三都厅等也是与海岛相关的厅,但它们属“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不列于厅焉”。虽有“厅”名,却非政区,故本文不对其做专门研究。清代台湾岛、海南岛上的厅,其辖境的陆域部分只是由海岛的部分区域构成,甚至有的厅并不靠海(如埔里社厅),故不属海岛厅。

关键词

作者

朱波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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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岛为厅:清代海岛厅的设置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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