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
应上位法律修改、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体系统一、立法技术更新等诸项要求,《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实有修改完善之必要。其主要内容有三:“修”,因上位法修正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概念,以及承包地收回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受让方的条件;“增”,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延期、农户内家庭成员权益保护、社会资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地权利登记等细化规定;“删”,删除超越立法权限、与上位法相冲突之规范以及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
作者
伦海波 ,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法学方法论、农地制度、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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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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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改完善之必要性
- (一)上位法律修改之要求
- (二)经济社会发展之要求
- (三)法律体系统一之要求
- (四)立法技术更新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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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例》之“修”:概念变迁与规范模式修正
- (一)“三权分置”之贯彻与相关法律概念内涵的变化
- (二)规范模式之修正
- 1.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制度之修正
-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受让方条件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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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条例》之“增”:抽象性规范与授权内容之细化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延期的细化规定
- (二)农户内家庭成员权益保护的细化规定
- (三)社会资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以及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细化规定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细化规定
- (五)农地权利登记的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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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条例》之“删”:超越立法权限、与上位法冲突以及不必要之重复
- (一)删除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规范
- 1.删除《条例》第36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 2.删除《条例》第37条、38条、39条的合同效力规范
- 3.删除《条例》第46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 (二)删除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冲突的《条例》第31条规定
- (三)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
- 1.删除《条例》第六章
- 2.删除《条例》第8条
- 3.删除《条例》第10条
- (一)删除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规范
- 五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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