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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使用权用益物权属性研究

摘要

空域能否作为物权客体素有争议,空域具有独立于土地及空间的客观实在性,是能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经济价值和稀缺性的特定物,具备“物”的属性。空域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确立空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符合物尽其用的价值理念及经济效率的现实需求,契合我国自然资源利用模式和立法精神。空域使用权乃母权与行政特许共同作用的结果,符合用益物权中“母权+行政特许”创设准物权的特征,其法律构造符合用益物权之准物权特征,应当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空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航班时刻是空域使用权按时段划分并为不同主体享有的表现形式,是特定时点(段)的空域使用权。建构空域使用权用益物权制度应当完善航班时刻市场配置规则:确立繁忙机场热点航班时刻采用协议出价或竞拍方式取得;权利主体为航空承运人,权利内容为对航班时刻享有占有、使用、交换、转让、出租等权利。在用益物权的结构体系中,空域使用权处于与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养殖捕捞权相同的位阶。

作者

张黎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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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使用权用益物权属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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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提出
  • 二 空域相对于土地及空间的独立性
    1. (一)空域独立于土地的客观实在性
    2. (二)空域独立于空间的客观实在性
  • 三 空域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正当性
    1. (一)空域作为物权客体的私法属性
      1. 1.空域作为物权客体的理论争议
      2. 2.空域作为物权客体的实质正当
    2. (二)空域使用权用益物权的价值理念
  • 四 空域使用权用益物权属性的表现
    1. (一)空域使用权的产生符合用益物权创设特征
    2. (二)空域使用权的法律构造符合用益物权特征
  •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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