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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侵权责任构造与赔付制度衔接

摘要

在我国规范体系下,自动驾驶机动车是指完全自动驾驶机动车,其发生交通事故侵权后,应根据不同情况由机动车生产者、机动车使用人分别承担责任。我国现今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在驾驶人有责性(过错)基础上,无法在自动驾驶领域适用,故此应建立由机动车生产者投保的第一人无过错强制保险制度,同时应由政府牵头、生产者联合出资,建立事故救助基金以覆盖自动驾驶机动车对未投保人致害的情况。

作者

詹诗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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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侵权责任构造与赔付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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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侵权责任构造
    1. (一)自动驾驶机动车的技术分级与规范定级
    2. (二)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侵权责任构造与评述
      1. 1.自动驾驶机动车侵权责任的立法趋势
      2. 2.自动驾驶机动车侵权责任的学说论争
      3. 3.对自动驾驶机动车侵权责任立法与学说的评述
  • 三 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制度衔接
    1.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模式与产品责任保险模式都无法适用于自动驾驶侵权
    2. (二)第一方无过错保险更适合自动驾驶侵权领域
      1. 1.第一方无过错保险制度的构造特征
      2. 2.第一方无过错保险制度的契合优势
      3. 3.第一方无过错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
  • 四 自动驾驶机动车的救助基金体系
    1. (一)救助基金体系的存在必要
    2. (二)救助基金体系的缺陷改造
  • 五 结论:自动驾驶机动车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与救助基金的协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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