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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化

摘要

当前,学界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认识上差异较大,对其法律定性存在作品、制品与信号之争,也由此产生了版权保护与邻接权保护的争议。考虑到我国体育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针对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司法实践不应过于强调“创作高度”,只要制作过程中对镜头的编排或选择形成了可供观赏的直播画面,就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从而将其认定为“视听作品”。当然,司法适用困境不仅在于其法律定性困难,更在于立法的疏漏。现行《著作权法》存在严重的技术主义立法倾向,导致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规制有线直播与互联网直播。因此,顺应三网融合的发展趋势,将难堪重负的传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整合,创设“信息传播权”成为有效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现实选择。

作者

陈全真 ,海南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南方基地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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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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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体育赛事节目的定性分歧:版权与邻接权的二元对立
    1. (一)独创性认识上的分歧
    2. (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论
    3. (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邻接权论
    4. (四)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具有独创性
  • 三 邻接权保护路径之不足
    1. (一)广播组织无法涵盖网络广播组织
    2.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无法控制非交互式网络直播行为
  • 四 版权保护新路径之选择
    1. (一)赛事直播节目归入“视听作品”范畴
    2. (二)旧有版权保护之弊端
    3. (三)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二权统一”
      1. 1.“二权统一”的因由:技术主义立法模式的破除
      2. 2.“二权统一”的未来走向
  • 五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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