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原则的检视与规范构造
摘要
同意原则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重点关切内容,学界大多意识到同意对平衡个人信息隐私利益保护和流通利用的制度价值,然而对这一原则的基础理论源头及法律效力界定的模糊性却限制了同意的实现路径。将日常惯用的“授权同意”说法错误解读为同意具有私法上授权的法律效力,最终将导致个人信息利益失衡。同意作为一项事后救济规则,其法律效力只能走向阻却行为违法。因此,同意原则的适用应从信息收集阶段转向信息使用阶段。同意的有效形式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两种。同意的生效需符合同意能力、真实自愿、明确具体、充分知情、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五项实质要件。适当引入合理隐私期待标准有助于结合特定场景合理建构同意规则。
作者
邬杨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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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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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意的法律效力:同意非授权
- (一)宪法层面:作为同意原则理论基础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不得让与
- (二)私法层面:个人信息主体不享有绝对控制权
- (三)同意的应然法律效力:阻却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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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同意的实质要件及有效形式
- (一)同意的实质生效要件
- (二)同意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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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同意原则的规范构造
- (一)重新界定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地位
- (二)明确同意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适用阶段
- (三)严格规范同意的实质要件、有效形式及应用场景
- (四)适当引入合理隐私期待标准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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