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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秘密单独立法模式探究与启示

摘要

美国的商业秘密单独立法模式生于多重理论根基的判例法,长于侵权法,成于财产法,反映了制度重心由侵权行为转向客体本身,服务于其功利主义思想下的扩张式创新发展战略。相较而言,中国应考量基础理论认知、制度关注重点、原有法律体系、国际立法趋势、国内立法需求与发展策略等综合因素,进一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商业秘密立法的完善性和独立性;逐步丰富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提升保护水平,推进举证模式改良,将制度重心转向客体本身,呼应商业秘密日益凸显的经济价值,为最终孕育的保护商业秘密单行法做好铺垫。

作者

杨正宇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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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的前因:法律体系、制定背景与修法目的
    1. (一)美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
    2. (二)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的制定背景
    3. (三)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的修法目的
  • 二 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的后果:主要变化、实施效果与整体评价
    1. (一)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的主要变化
    2. (二)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的实施效果
    3. (三)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的整体评价
  • 三 中、美保护商业秘密立法模式的考量因素对比
    1.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认识
    2.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原有状态
    3. (三)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需求与外部压力
  • 四 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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