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摘要
《公司法解释(四)》第19条、第21条第1款等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该权利为形成权。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9条,行使期间自收到同等条件的通知时起算。能够起算行使期间的情形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且效力为生效和未生效。转让合同的效力为效力待定、可撤销,能够产生股东优先购买权,但不能行使权利;转让合同无效,权利不能产生。《公司法解释(四)》第19条与第21条第1款规定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同一权利,但行使期间的起算与长度在不同情形中存在区别。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为优先取得股权转让人的股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限制股权移转的作用。行使期间未经过,股权不能移转。在《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中,未就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为未通知转让股权,也未通知同等条件;其他股东因欺诈放弃优先购买权,无须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应在该司法解释第21条第1款确定的行使期间内行使权利;该规定中的恶意串通为通谋虚伪行为。
作者
王英州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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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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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关于权利性质的分析
- (一)界定权利性质的分析路径
- 1.关于权利性质的争议
- 2.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比较分析
- (二)解释相关规定的分析路径
- (一)界定权利性质的分析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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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起算的类型化展开:关于权利行使的分析
- (一)分析的前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产生
- (二)行使期间起算的不同类型
-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
- 2.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 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待定
- 4.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 5.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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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特殊情形:关于权利效果的分析
- (一)行使期间与权利效果的关系
-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果
- 2.行使期间与权利效果的体系协调
- (二)行使期间对权利效果的影响
- 1.未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 2.采用欺诈的手段损害优先购买权
- 3.恶意串通转让股权
- (一)行使期间与权利效果的关系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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