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美国学生运动员权利的法律保护

摘要

美国的中学生体育是通过各州际中学体育联合会和各高中自行制定的规则进行管理的,中学生运动员不断向法院投诉这些规则的某些内容限制了他们参加中学体育活动的权利,但法院已经明确中学生不具有受美国宪法保护的参加中学体育活动的财产与自由利益。大学生运动员和高校之间具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一般约定由高校提供经济资助与教育机会让学生进入约定的高校学习并参加约定的体育赛事。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NCAA)与大学生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通过其成员高校的承诺,NCAA的规则得以直接对学生进行约束。法院认可了大学生具有直接起诉NCAA的规则或决定的原告资格。大学生对NCAA的法律投诉集中在参赛资格和奖学金续展方面,法院可能适用的成文法有反垄断法、劳工赔偿法,以及宪法修正案中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

作者

〔美〕马修·J.米顿(Matthew J.Mitten) 马修·J.米顿,美国马凯特大学(Marquette University)法学院教授,全国体育法研究所(National Sports Law Institute)所长,美国体育律师协会(Sports Lawyers Association)主席,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2014年索契冬奥会CAS特别仲裁机构仲裁员。本文选自作者所著《美国体育法》(Sports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一书[威科集团(法律与商务)出版公司(Wolters Kluwer,Law & Business)2014年第2版]第2部分“体育与身份”(Sports and Status)第1章“中学学生运动员”(Interscholastic Student-Athletes)与第2章“大学学生运动员”(Intercollegiate Student-Athletes),第87~107页。译者感谢作者慷慨授权翻译发表本文中文版。本文的内容提要、关键词为译者所加。
郭树理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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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生运动员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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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中学生运动员
    1. (一)不存在参加中学体育的财产与自由利益
    2. (二)司法谦抑与学术自治
  • 二 大学生运动员
    1. (一)学生运动员与大学之间关系的法律属性
      1. 1.合同方面
      2. 2.宪法保护的财产或者自由利益
      3. 3.学生运动员获得劳工赔偿利益的资格
      4. 4.确立侵权责任的特别关系
    2. (二)学生运动员与全美大学生体育联盟(NCAA)之间关系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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