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2019年的中国互联网平台用工法治
摘要
互联网平台用工随移动网络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后,中国凭借信息基础设施和劳动力资源,已在平台用工的规模和类型上独占鳌头。平台用工也引发了法律争议,主要在于如何定性其法律关系。基于平台用工的多样性,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平台功能不同分为自治型平台和组织型平台,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具有创新性的用工形态,不能生搬硬套地适用现有的劳动法规范,而应以面向数字时代的眼光制订规则,根据平台用工的特点予以分类调整。当前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平台用工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同时须强化政府监管,科学界定平台责任,有效控制平台用工产生的社会风险。
作者
王天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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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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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基本运行模式
- (一)自治型平台
- (二)组织型平台
- 1.A模式
- 2.B模式
- 3.C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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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指引和规范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治探索
- (一)互联网平台用工的主要法律问题
- (二)规范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思路与争论
- 三 促进互联网平台用工健康发展的制度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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