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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摘要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复杂,纠纷呈现为尖锐、复杂、对抗性强的特点,再加上传统自治主体衰落和自治能力下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尤为必要。尽管实践中还有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我国已重新开始关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纠纷、缓解司法压力、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在广泛铺开的基础上进行试点,下一步要加强构建、完善工作。 下文笔者将引入西方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ADR)进行讨论。比较研究西方在建设和运行ADR中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哪些教训值得吸取,提出完善我国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主要参考美国、日本、德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选择这四个国家主要是因为它们各有特点,能从不同角度为我国提供经验。美国作为现代ADR起源国,通过数十年的发展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较为健全,在机制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制度保障上经验丰富,是世界各国学习的对象。日本作为我国邻国,与我国文化渊源深厚。其在建设和发展ADR过程中,适时改造传统的调停制度,建立起司法、行政、民间ADR,经验值得借鉴。德国作为ADR保守国,近年来也随着世界潮流建设ADR。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探索步伐较小,在“变”与“不变”中进行尝试,但其经验也值得关注。澳大利亚ADR以“家事调解”为主要纠纷解决方式,而我国基层纠纷中家事、邻里纠纷也较为普遍。考察各国ADR制度,是希望能够从其制度、运行模式、方式中吸取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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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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