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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视域下网络存储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研究

摘要

在版权法视域下,注意义务在避风港规则前已承担了过错判定功能,但避风港规则的出台使网络存储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受到限缩。然避风港规则与民法过错责任理论存在不协调之处,开启、控制作品分享平台的网络存储服务商已逐渐偏离技术中立角色,其注意义务应重新定位为网络场域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其管控风险的能力划定义务范围。司法实践中,网络存储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呈现扩张趋势,表现为法院较宽松地判定被告存在“明知”“应知”,要求被告采取设置侵权警示、制止重复侵权、应用过滤技术和设置人工审查等“合理措施”,否则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相关因素和“合理措施”应用看似不恰当,实际是个案中法院适应网络存储服务商角色变化,平衡其利益与责任的合理应对。当前提升网络存储服务商的版权注意义务是大势所趋,在未来有必要出台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作者

王欣怡 ,中建三局有限公司成都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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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视域下网络存储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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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版权法视域下网络存储服务商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过错责任
    1. (一)注意义务在过错责任理论中的发展
    2. (二)民法和版权法中的注意义务
  • 三 版权法视域下网络存储服务商注意义务的规范表达:避风港规则
    1. (一)避风港规则下网络存储服务商的责任
    2. (二)网络存储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与避风港规则的协调
      1. 1.避风港规则在过错归责理论体系下的不协调问题
      2. 2.网络存储服务商注意义务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定位
  • 四 版权法视域下网络存储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判定现状及争议
    1. (一)版权法视域下网络存储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判定现状
    2. (二)版权法视域下网络存储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判定争议
      1. 1.“明知”的判定争议
      2. 2.“应知”的判定争议
      3. 3.“采取合理措施”的过度应用
  • 五 版权法视域下网络存储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之完善
    1. (一)“明知”判定之完善
      1. 1.通知-删除义务的考量
      2. 2.对“改变”作品的理解
    2. (二)“应知”判定之完善
      1. 1.网络存储服务商的性质及其对信息的控制能力
      2. 2.作品的类型与特征
      3. 3.诉前交涉情况和对侵权的概括性知悉
      4. 4.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3. (三)“合理措施”的重新定位
      1. 1.“合理措施”与“必要措施”之区分
      2. 2.“合理措施”之合理性及其立法启示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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