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避风港”规则的重构

摘要

《电子商务法》移植了发源于美国,针对著作权侵权而设的“避风港”规则,成为我国处理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纠纷的重要制度。与著作权不同,在商标权领域,电商平台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难度大,直接适用“避风港”规则会造成利益失衡。在制度设置方面,将“避风港”规则从“免责条件”改为“归责条件”,会增加电商平台误删商品链接的风险,导致各方利益失衡。在具体规定方面,对“初步证据”“及时”规定不明确,难以形成统一标准,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应当对《电子商务法》中“避风港”规则进行完善,发挥其“免责条件”的功能。规范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引入第三方机构和保证金制度并尊重电商平台依靠自有机制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

作者

张耕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祝艳艳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避风港”规则的重构

可试读20%内容 PDF阅读 阅读器阅览

试读已结束,剩余80%未读

¥6.29 查看全文 >

VIP免费

论文目录

  • 一 法律移植:“避风港”规则的兴起与发展
    1. (一)避风港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2. (二)我国对“避风港”规则的移植
  • 二 水土不服:“避风港”规则在商标侵权中的适用困境
    1. (一)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商标侵权
    2. (二)将“避风港”规则从免责条件改为归责条件导致利益失衡
    3. (三)《电子商务法》中“避风港”规则的实效性遇困
  • 三 规则再造:《电子商务法》“避风港”规则完善
    1. (一)规范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
      1. 1.详尽初步证据
      2. 2.明确“及时”的含义
    2. (二)完善“避风港”规则的实体措施
      1. 1.引入第三方机构,提高滥用权利的违法成本
      2. 2.设置保证金制度
    3. (三)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
      1. 1.依靠电商平台自有机制解决纠纷
      2. 2.引入协商纠纷解决机制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