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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割的性质

摘要

目前,关于市场分割的界定尚无定论,多数学者认可银温泉和才婉茹(2001)曾对地方市场分割做出的界定,认为“地方市场分割主要是指一国范围内各地方政府为了本土利益,通过行政管制手段,限制外地资源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本地资源流向外地的行为”。关于这个定义,重点在于关注市场分割的行为,强调制度性因素将市场人为割裂开来,是一种相对狭义的市场分割。其定义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从手段上看,行政管制手段只是地方政府采取的方式之一,其作用已经在不断弱化。地方政府采取的手段开始出现了隐蔽性、多样性的特征,大量商业性手段或无形限制方式被使用;另一方面,对资源的限制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地方政府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不会盲目限制外地资源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本地资源流向外地,而是会进行选择性限制,以期满足自身经济发展之需。此外,从行为主体上看,市场分割并非只有地方政府行为才会造成,实际上中央政府行为也会造成,这点在中央政府制定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等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后来,冯兴元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一个操作性定义,认为市场分割是一种分割市场的行为,或是市场的非整合状态。不仅强调过程和行为,也强调所处的状态。他将市场分割的行为主体进一步扩大化,认为不仅是中央及地方政府,还包括行为主管部门、私人权利集团(如私人垄断集团、寡头、卡特尔等)。由上可知,关于市场分割的界定,学者们普遍认为市场分割是政府等相关行为主体造成的。对此,不禁要思考,关于市场分割的界定,仅仅强调行为主体是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

作者

范欣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城市与区域经济发展等问题研究。近年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等6项,先后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荣获吉林省第十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兴华优秀论文奖等多项奖项。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经济研究》等期刊匿名评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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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割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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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3.1 市场分割的界定及一般性成因
    1. 3.1.1 市场分割的界定
    2. 3.1.2 市场分割的一般性成因
      1. (一)自然因素
      2. (二)技术因素
      3. (三)制度因素
  • 3.2 市场分割的特殊性成因分析
    1. 3.2.1 中国市场分割的特殊性成因分析
      1. (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型
      2. (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业布局,产业结构高度同构
      3. (三)财税体制改革
    2. 3.2.2 区域市场分割的成因分析——以东北地区为例
  • 3.3 市场分割的测度及趋势分析
    1. 3.3.1 总体市场分割的测度及趋势分析
      1. (一)总体市场分割的测度
      2. (二)总体市场分割的趋势分析
    2. 3.3.2 商品市场分割的测度及趋势分析
    3. 3.3.3 要素市场分割的测度及趋势分析
  • 3.4 市场分割的影响因素分析
    1. 3.4.1 基础设施建设与市场分割
      1. (一)问题的提出
      2. (二)数理模型
      3. (三)计量模型构建、数据来源及说明
      4. (四)实证分析
      5. (五)小结
    2. 3.4.2 税收、税收竞争与市场分割
      1. (一)问题的提出
      2. (二)计量模型的构建与数据说明
      3. (三)实证分析
      4.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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