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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

网络互助作为顺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和广大群众需求的产物,具有保险性质,但尚处于保险行业的监管空白领域。本文以蚂蚁金服旗下的“相互宝”大病互助计划为研究对象,进而思考对网络互助的规制路径。通过概念辨析,将“相互宝”定性为暂未上升至法律概念的网络互助;通过对“相互宝”与现有保险法律规范的冲突识别,可知二者在合同各方主体定位与权利义务关系、经营规则中的基金提存等方面存在矛盾。试将网络互助作为新型保险形态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应通过法律明确网络互助平台的主体地位、设置独立责任与市场准入条件;对责任准备金等基金提存义务进行合理调整更新;继续实行双轨制保障体系,允许此类新型保障与传统人身保险的叠加适用。保险监管部门也应秉持包容审慎态度,积极鼓励业态的创新和发展。

作者

王悦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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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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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相互宝”性质辨析:网络互助
    1. (一)“相互宝”与《保险法》规制的商业保险
    2. (二)“相互宝”与相互保险
    3. (三)“相互宝”与社会保障
    4. (四)“相互宝”定性:网络互助
  • 三 “相互宝”与现行保险规范之冲突分析
    1. (一)各方主体定位与合同权利义务配置
    2. (二)保险费的交付时间与费率厘定
    3. (三)人身保险利益规定
    4. (四)合同解除权规定
    5. (五)保险经营规则中的基金提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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