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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疯病者”到“理性人”

摘要

18世纪以降,对精神病人犯罪,清人从普通案件、伦理案件、政治案件三个维度,使用主观状态与客观法益两个标准进行定罪量刑。这三个维度分别对应个人、家庭与社会、国家三个层次。即是说,法律对疯病犯罪的规定与人间秩序相对应,并以此为标准,在非理性到理性的区间给精神病人以相应的定位,并以此判定其法律责任。这种判定与人间秩序中的“差序格局”相对应。之所以会出现此种局面,主要是因为时人对精神疾病的观察视角发生了重大转变,这种改变反过来又使他们对与此相关的法律认知发生了改变。

作者

张春海 ,北京大学史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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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疯病者”到“理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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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 二 非理性的疯人:普通案件中的精神疾病法律及其适用
  • 三 在理性人与半理性人之间:伦常领域的精神疾病法律及其适用
  • 四 完全理性人:政治领域的疯病与法律适用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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