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应受刑罚处罚性及其指导下的罪刑规范评价
摘要
对于应受刑罚处罚性,以往的见解一直将其作为社会危害性的附产品,并未深入挖掘其规范内涵,其在指导罪刑规范评价中的学理价值是不容忽视的。在“罪”与“罚”单向决定性的思维模式下,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失去了反复检测的契机,只能在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指引下机械性地推导出定罪处罚的结论,即便结论本身明显欠妥。作为一种对裁判结果合理性的整体评估,应受刑罚处罚性有其存在价值和合理性基础。如果从最终结论看,处罚结果不符合刑事正义要求或者与规范的合目的性相悖,则说明行为不应罚,就应由此回溯性审视三个阶层中问题何在,补救措施既可以是对罪刑规范的重新审视,也可能是对罪刑规范的补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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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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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学理解读及其出罪价值
- (一)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域内观点与回应
- (二)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应罚性”、“需罚性”及其应然关系
- (三)反向排除:不应罚主导下的出罪情形归纳
- 二 异质型法益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的特殊性
- 三 同质型法益与罪刑评价中的违法性程度
- 四 罪责的实质评价与预防必要性大小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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