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诈称履行受领人取财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摘要
就诈称履行受领人获取财物的案件,我国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盗窃罪,对此类型案件应当制定统一的解决方案。新类型三角诈骗说存在诸多缺陷,不应当承认此类型的三角诈骗,也不应当直接以此类型三角诈骗为根据认定诈称履行受领人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诈称履行受领人获取财物的案件中,行为人针对债务人成立诈骗罪,针对债权人成立侵占罪,两者处于想象竞合的关系中。在偷换二维码案中,行为人针对顾客成立以货款(金钱)为对象的诈骗罪,针对商户成立以货款请求权(财产性利益)为对象的诈骗罪,两者同样处于想象竞合的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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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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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类型三角诈骗说及其疑问
- (一)新类型三角诈骗说的基本观点
- (二)新类型三角诈骗说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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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普通诈称履行受领人取财案件分析
- (一)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
- (二)从债权人的角度分析
- (三)诈骗罪与侵占罪之间的关系
- 四 偷换二维码案分析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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