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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与“表见代表”规则

摘要

代表权限制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既不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限制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目的只是划定法人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的代表权限,不应对第三人发生拘束力。应依该说指导我国新合同法第50条的适用。新合同法第50条应明确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代表人超越权利的标准,赋予法人或法人成员对越权代表行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

作者

温世扬 ,原文发表时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何平 (已故),原文发表时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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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与“表见代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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