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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犯罪的概念及其理论根据

摘要

所谓单位(法人)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和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惩罚的行为。法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应当作为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有承认两个犯罪主体,才能保证犯罪主体与刑罚主体的统一,真正做到罪责自负,而不是代人受罚,或嫁祸于人。因此,将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作为法人犯罪的理论根据是不正确的,所谓“刑事连带责任论”是不能成立的。

作者

何秉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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