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论我国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存在的缺陷
摘要
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防止用人单位主体一方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进而对劳动者造成负面影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4条对此有所规定,但内容不全面且比较简单,应摒弃原有的以组织实体是否发生变动为劳动合同承继标准的理论,根据商事主体变动的多种情况,增加资产转让、营业转让等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承继,禁止用人单位因并购解除或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合同承继制度。
作者
翟玉娟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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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现行立法第33条、第34条未涵盖企业并购的全部情形
- 三 对第33条、第34条法律规范的性质探讨
- 四 增加完善相应的企业变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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